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浙教办〔2020〕218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国标代码为14431)
第三条 学校英文名称:Zhejia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pecial Education
第四条 主校区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杭州市小和山高教园区)
第五条 办学层次:普通专科(高职)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颁发证书学校: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颁发证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招生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浙江省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学校2020年面向具有高中毕业及同等学力以上的人员(包括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高素质农民、企业员工、基层农技人员及非本省户籍在浙务工人员等)安排高职招生计划140人,具体计划数、招生对象与收费标准等情况详见下表。
专业名称 |
招生计划 |
学费 |
备注 |
康复治疗技术(推拿) |
100人 |
免学费 |
持视力残疾证,且生活可以自理 |
康复治疗技术 (老年和残疾人康复) |
40人 |
6600元/学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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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高考报名条件及志愿填报
第十二条 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无任何违法处分记录。
2.具有高中或同等学力,康复治疗技术(推拿)专业还需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
3.2020年在各类高校招生考试中未被任何高校录取。
4.身体要求:各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2020年9月29日至10月12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报名系统(www.zjzs.net),认真阅读报名要求,在网上签订《诚信承诺书》,录入报名信息,并填报志愿信息。
第六章 现场确认
第十四条 考生于2020年10月23日9:00—16:00到学校进行现场确认,交验报名材料,领取准考证。未经现场确认的考生视作自动放弃,不得参加考试,考生所交复印件材料恕不退还。
现场确认需交验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报考康复治疗技术(推拿)专业的考生,还需要提供视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非本省户籍提供在浙务工证明。
第七章 综合测评
第十五条 测试时间:2020年10月24日
第十六条 测试内容:
1. 康复治疗技术(推拿)专业
(1)测试形式:综合测试,重点考核考生的手法协调能力和发展空间。
(2)测试项目及评分:
2.康复治疗技术(老年和残疾人康复)专业
(1)测试形式:以面试形式进行, 重点考核考生的综合素质及专业发展潜质。
(2)测试项目及评分:
项目 |
分值 |
专业认知 |
50分 |
职业素养 |
50分 |
总分 |
100分 |
第八章 录取
第十七条 在符合录取资格的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按专业实际招生计划的100%确定拟录取名单。
第十八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办理。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九章 学习形式及培养方式
第十九条 学制一般为三年,最长可延至五年。培养方式采取多元模式,线上学习与线下学习相结合、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
第十章 招生监督与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高职扩招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自觉接受省教育考试院和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571-86462137。
第二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令第36号规定,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如实记入其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三)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一章 招生咨询及录取查询
第二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6452702
招生咨询QQ:1785468488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留和路527号
邮政编码:310023
学校网址:www.zcse.edu.cn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浙江特殊教育职业学院
2020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