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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3日 点击数:

浙江省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办法

一、奖补对象和条件

纳入省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入职奖补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的对象应为:经本省各级编委部门批准的、残联所属的公益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所需要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基本条件为:

(一)专业对口、实用。

1.家政服务与管理、护理、康复保健和康复技术类专业的中职、高职(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2.残疾儿童教育康复类专业必须具有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3.康复医学和康复治疗专业必须具有大学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二)直接从事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与管理工作。

(三)“入职奖补”学生必须与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签订就业服务协议,服务期限不少于5周年。

(四)年度考核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并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奖补标准

对符合省级项目条件和要求的专业人才的奖补标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每人奖补2.1万元;高职(大专)学校毕业生每人奖补2.6万元;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每人奖补4万元。因工作需要录用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加大奖补力度。

三、奖补程序和方式

省级项目的奖补,应符合下列程序:

(一)申请。各地要通过广泛宣传,使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知晓奖补政策和需求信息,及时进行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

(二)签约。入职人员必须按规定与入职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和就业服务协议,服务期不少于5周年,并在服务期限内,由入职机构按规定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协议书样本见附件2)。

(三)奖补。入职满5周年,给予一次性奖补。符合条件的入职人员,由入职机构于每年12月底前通过当地所属残联逐级上报奖补申请材料,具体包括:(1)入职人员本人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2)入职人员年度考核情况证明材料;(3)就业服务协议书;(4)编委部门的机构批复文件(复印件);(5)入职机构主管部门(残联)的申请报告及入职人员花名册(加盖入职机构及所属残联公章)。经省残联核准后,省财政厅及时下拨省级奖补经费,各地财政、残联部门及时发至本人。享受入职奖补人员在本省各级残联所属的不同康复或托养机构入职,原入职机构开具入职证明的,其入职时间可累计计算。

四、经费保障

“入职奖补”所需经费(除宁波外)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与管理人才队伍结构,是提高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能力的紧迫任务和根本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切实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保障措施,建立完善机制,取得工作实效。

(二)加大扶持力度。各地卫计、教育、人力社保和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将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的专业人才培养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部门工作职责和年度计划;要积极支持,紧密配合,制定、建立当地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大相关政策扶持力度。省内有关院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办残疾人康复和托养相关专业(或二级学院),不断提高办学层次和水平。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省有关部门文件要求,落实相关专业人员,认真做好对残疾人康复机构的技术援助等支持工作。

(三)制定实施办法。各地残联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当地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服务需求调查,加快推进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建设,认真研究制定出台当地残疾人康复和托养专业人才培养、培训奖补实施办法,加大入职人员履职情况考核,并于2014年3月底前将实施办法上报省残联。

(四)严格工作监管。各地要按照本办法要求,确保入职奖补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要规范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审核、审批等程序,公示奖补对象,接受社会监督。省残联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地入职奖补工作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抽查。